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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法里,對典質挂號的日期的設定没有明白劃定。按本人上彀所查到的相干這方面内容,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同一说法。
此外行将在本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的物權法在這方面也没有做出详细阐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担保法的第十二條诠释,假貸两邊商定或房產挂號辦理部分設定的日期没有法令束缚力,担保物權所担保的债權的诉讼時效竣事後,担保權人在诉讼時效竣事後的两年老手使担保物權的,人民法院理當予以支撑。
而物權蜂毒關節霜, 法第二百零二條劃定,典質權人理當在主债務诉讼時代行使典質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庇护。
經由過程比拟可知,较之担保法,我國的物權法收缩了典質權的存续時代,典質權的存续時代限定在主落髮,债權的诉讼時代,比担保法的司法诠释削减了两年。
今朝房產挂號辦理部分一般将典質權限的挂號日期,與农信社供给的告貸合同日期寫成一致。
固然此做法不影响农信社實現债權,但為了防止未来不需要的争议,建议农信社的营業部分應踊跃與房產挂號辦理部分协商,将房產他項權證的挂號日期改為在包含告貸時代及主债務實行期满的四年内(物權法施行後為两年),與如今某些贸易銀行的做法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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